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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工作规则
日期:2015-04-08   来源: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白云分局   作者:   发布部门:管理员   点击数:0

主办部门:用地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矿管科、执法大队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28条;

3、《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9]86号);

二、工作内容

审核临时用地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临时用地条件及临时用地选址,作出临时用地审批决定。

三、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9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资料齐全报国土分局“窗口”受理,“窗口”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公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 “窗口”将资料录入办公系统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 “窗口”将资料录入办公系统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办理意见,并转呈局分管领导签批;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主管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签批;

6、临时用地审批决定:主办、协办科室、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的临时用地,自主管领导签批当日作出临时用地审批决定,报局办公室出具审批文件(1个工作日)

    注:作出临时用地审批决定后,需由用地单位、国土部门、银行三家签订《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缴纳复垦保证金,待签订《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缴纳复垦保证金后下达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此阶段工作时间除外)。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二)临时用地依据(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用地总平面图;县级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临时用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勾绘);

(四)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用地单位出具的土地复垦承诺函;

(八)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及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九)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及复垦保证金凭证。

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留存一份,临时用地单位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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