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矿管科
协办部门:用地科﹑规划科﹑法规监察科、执法大队
一、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4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工作内容
决定是否审核同意作出石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生产规模)的审查意见。
三、工作时限
1、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包括两位以上分管或协管局领导的并行办文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复印件及登报公告);
3、采矿权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去年年检的)(原件1份);
5、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1份);
8、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用地手续);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1份);
10、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1份);
11、其他材料。
五、办理结果
同意: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查意见;不准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