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矿管科
协办部门:用地科﹑执法大队
一、依据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工作内容
决定是否审核同意作出砂石矿山许可证年度检查的审查意见。
三、工作时限
1、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办结。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包括两位以上分管或协管局领导的并行办文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局办公室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原件3份);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3、开采现状图(露天开采)或井上井下对照图(地下开采)(原件1份);
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凭证及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5、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及资金占用申请表等材料(分期缴纳价款的)(复印件1份);
7、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8、矿山用地手续(复印件);
9、动用储量计划备案文件(煤、磷、铝及其他大中型矿山)(复印件)。
五、办理结果
同意: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查意见;不准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