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矿管科
协办部门:用地科﹑规划科﹑法规监察科、执法大队
一、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6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工作内容
决定是否审核同意作出砂石矿山许可证变更(转让变更)的审查意见。
三、工作时限
1、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包括两位以上分管或协管局领导的并行办文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复印件及登报公告);
3、采矿权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5、矿业权转让审核意见;
6、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原件1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8、其他材料。
五、办理结果
同意: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查意见;不准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