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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矿山许可证变更(转让变更)工作规则
日期:2015-04-08   来源: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白云分局   作者:   发布部门:管理员   点击数:0

主办部门:矿管科

协办部门:用地科﹑规划科﹑法规监察科、执法大队

一、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6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工作内容

决定是否审核同意作出砂石矿山许可证变更(转让变更)的审查意见

三、工作时限

1、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包括两位以上分管或协管局领导的并行办文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复印件及登报公告);

3、采矿权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5、矿业权转让审核意见;

6、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原件1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8、其他材料。                               

五、办理结果

同意: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查意见;不准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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