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一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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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有哪些?
《宪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我国国土资源立法的基本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测绘法》、《水法》、《物权法》等法律,是对国土资源进行法制管理的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常用法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常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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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土地制度有哪些?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除依法划拨外,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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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归谁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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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有哪些规定?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鼓励将未利用地开发成农用地。
◆鼓励土地整理。
◆复垦被破坏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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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部分,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分类管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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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基本农田?
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通俗讲,就是优质、高产的耕地,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破坏农田的活动;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进行畜禽养殖;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征收基本农田须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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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如何审批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申请报批宅基地的程序要规范。按照个人申请一村初审并公布一乡(镇)国土资源所实地审查一乡(镇)政府确认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一县级政府审批一村公布一乡(镇)国土资源所实地丈量批
放—
建房—乡(镇)国土资源所实地检查一县级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进行。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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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登记有哪几种类型
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通过总登记建立起来的每宗地的表、册、卡、簿是以后进行其他土地登记的依据。初始登记是指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因权利人姓名、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针对的是已经登记过的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土地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后,原土地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经公告后废止。更正登记是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
提出异议并记人登记簿的行为。当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内,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后,可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地役权登记。查封登记,这是根据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登记簿上记载查封情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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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采取“调解在先处理在后”“行政处理在先司法讼诉在后”的方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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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征收耕地怎样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在取得本人同意后,用于其保险费用。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分两种情形来处理:在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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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这几种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对于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对转让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受让方,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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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矿产资源归谁所有
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需要注意的是,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都是矿产资源。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通过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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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领取勘查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审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主要形式是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是对资源耗竭的一种经济补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转让,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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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这几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超层越界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买卖、出租或着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生产、工作秩序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照
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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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土资源工作支撑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让我们从了解和学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开始,树立珍惜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自觉地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现象做斗争,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国土资源法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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